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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710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複 代理 人 楊政雄律師

陳美華律師被 上訴 人 李秋福 住○○市○○區○○路0段0號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複 代理 人 王櫻錚律師

張智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和尚州段中洲埔小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陳賢德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