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8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雅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雅云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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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儼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