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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956號上 訴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被 上訴人 呂鴻銘(即呂金池之繼承人)

呂鴻猷(即呂金池之繼承人)

呂淑真(即呂金池之繼承人)

呂聖真(即呂金池之繼承人)

呂敏禎(即呂金池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律師

盧國勳律師被 上訴人 呂博文(即呂金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寄託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