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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字第 93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字第939號上 訴 人 鄔紹琴訴訟代理人 江騖被 上訴 人 阮翊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96年間,以新臺幣(下同)90萬元向訴外人賀正慶購買高雄市瑞豐夜市編號600、601、602號攤位(下稱號數,601、602號攤位合稱系爭攤位)之承租使用權,並取得攤位證,詎瑞豐夜市管理單位嗣以伊未繳納租金為由,於00年0月間將攤位收回後改租他人迄今,系爭攤位並遭被上訴人占用等情。爰依民法第962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返還系爭攤位予上訴人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返還系爭攤位予上訴人。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僅於110年間使用602、624號攤位,未曾使用601號攤位,伊並非系爭攤位之現占有人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㈠按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

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民法第962條固有明定。惟所謂占有人,為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此觀諸同法第940條之規定即明。故以占有被侵奪為原因請求返還占有物者,惟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占有人始得為之,如對於占有物未有事實上之管領力,即使對於占有物有合法之權源,亦不能本於占有請求返還。又請求回復占有物之訴,應以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為被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922號、44年台上字第165號、64年台上字第202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經查,上訴人主張其於96年間向賀正慶購買600、601、602號

攤位之承租使用權,並取得當時管理單位所核發之攤位證乙節,固據提出攤位證為證(橋頭地院卷11、12頁、本院卷12

9、236頁),惟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00年0月間,即以上訴人未繳納租金為由,將上開攤位收回後出租他人使用,金三豐有限公司於107年間接手管理瑞豐夜市後,繼續將上開攤位出租他人使用,上訴人自99年8月起即未再占有使用過上開攤位等情,業據其陳明在卷(原審卷64至65頁、本院卷46至47頁),並有管理公司公告、攤位照片、租金繳納通知、收據、攤位示意圖、地籍圖可佐(本院卷133至143、179、181、185、187、189、191頁),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下均機關簡稱)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28506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193至195頁)、高雄地院104年度雄簡字第352號判決(本院卷225至230頁)、107年度審訴字第1303號答辯狀(本院卷200頁)、橋頭地院109年度橋小字第590號判決(本院卷213至217頁)、110年度訴字第324號判決(原審卷70至72頁)可參,足見上訴人自00年0月間起即已喪失對於上開攤位之事實上管領力至今,顯非民法第962條所稱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占有人甚明。又被上訴人並非系爭攤位之現占有人乙節,亦據被上訴人陳明在卷(本院卷234頁),並經上訴人當庭確認被上訴人確非其所見現占用系爭攤位之人(本院卷235頁,參照原審卷42至48頁及本院卷241至247頁照片),是被上訴人並非系爭攤位之現占有人,亦屬明確。

㈢從而,上訴人對於系爭攤位並無事實上管領力,被上訴人亦

非現在占有系爭攤位之人,本件即與民法第962條規定之法律構成要件顯不相侔,上訴人依該規定所為請求,要屬無據,顯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962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攤位,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 筑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