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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再易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117號再審原告 邵曰道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8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再審原告所提民事再審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265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