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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再易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127號再審原告 古世舜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陳士綱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8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75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86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2,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575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