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63號再審原告 周怡君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許彩綢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2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5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