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84號再 審原 告 邵曰道
邵曰仁
邵國芳
邵慶芳
邵華芳林宗賢林頌安林頌君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9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