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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再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字第18號再審原告 白國豊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楊文宏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8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請求回復名譽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

二、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另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除去侵害、防止侵害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訴訟標的為同一,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23號、99年度台抗字第9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8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訴狀未表明於如何程度廢棄原確定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查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再審原告給付8萬元本息,並將留存於再審原告所經營之「黑皮服飾」臉書網站(網址為http://facebook.com)上108年1月29日下午1時30分許直播之影片移除,原確定判決為再審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並於112年4月10日確定,有前案送達證書影本可稽。嗣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㈠財產權部分,即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8萬元本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㈡回復名譽請求部分,核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再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再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4,500=6,000),未據繳納,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一項,並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如主文第二項,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屬非因財產權涉訟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訴訟標的金額、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