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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再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字第19號再審原告 黃鎮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鄭雅徽間不動產所有權返還登記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8萬9,740元,有估價報告書可稽。應徵再審裁判費13萬2,03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