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上易字第73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相 對 人即 上訴 人 翁榮達
歐日明王平温洪順寬陳宏儒陸正中張啟清高進福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高光進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華育成律師
李柏毅律師邱靖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差額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112年度勞上易字第73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如附表所載關於「王平溫」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平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112年度勞上易字第73號判決關於當事人「王平温」之姓名有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法 官 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進忠附表本院112年8月15日112年度勞上易字第73號判決關於「王平溫」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平温」之頁數及行數所在 當事人欄 第1頁第5行 主文欄 第1頁第29行 第2頁第1行 事實及理由欄 第2頁第9行 第7頁第18行 第7頁第19行 第7頁第25行 第7頁第31行 第12頁第17行 附表 第16頁附表編號3姓名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