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銳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琮方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被 上訴 人 許馥羽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於民國113年8月6日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另案和解成立,上訴人撤回本件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珮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