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勞抗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抗字第95號抗 告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淑芬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5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原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606號裁定駁回聲請及本院112年度勞抗字第9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鄭貽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