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抗字第95號抗 告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淑芬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黎婉萍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鍾克信變更為黎婉萍,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27-28頁),惟迄未經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黎婉萍承受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鄭貽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