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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勞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廷璋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就與相對人郭廷璋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已提起再審之訴。為此,伊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98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提起再審之訴,法院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明定。惟再審之訴經駁回而終結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三、聲請人所提本院112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事件,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湯千慧法 官 林大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