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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勞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王玉婷 送新北市淡水○○○000○○○上列聲請人因與奇資訊保安及網絡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聲請指定管轄,須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或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始得為之。

二、聲請人以伊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在司法院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對原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下稱本件訴訟)之聲請法官迴避狀,因該聲請「非線上起訴」,經預審不通過, 認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所定聲請指定管轄事由云云。惟查聲請人所述,僅屬其在線上起訴平台聲請本件訴訟承辦法官迴避合乎規定與否之問題,未能證明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原法院全體法官依法均應迴避,或因天災、戰亂或其他非常情事,不能行使審判權,亦無確切事證足認本件訴訟由原法院審判,有何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事,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資料釋明有其他指定管轄之情形,所為聲請,自不應准許。況原法院已判決駁回本件訴訟,有本件訴訟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46頁),該事件業已終結,自無再為指定管轄法院之必要,併予陳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