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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勞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11、12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如附表所列相對人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固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亦有明文。準此,勞工因勞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除須係符合上開規定視為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如聲請訴訟救助之勞工顯無勝訴之望,縱經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法院仍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下同)111年9月30日111年度勞聲字第49至52號裁定、111年12月21日111年度勞聲字第66、67號確定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聲請再審裁判費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1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11頁、第21頁、第31頁),固應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聲請人對於系爭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再字第19至20號裁定駁回在案,可見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附表編號 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定 相對人 1 本院111年9月30日 111年度勞聲字第49至52號 (見本院卷第9-10頁)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2 本院111年12月21日 111年度勞聲第66、67號 (見本卷第29-30頁)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