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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勞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徐晨豪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經原審以111年度勞訴字第7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在案,而聲請人已符合法律扶助資格等語。爰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聲請人並聲請訴訟救助,業有提出法扶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7頁)。本院並審酌聲請人所提上訴有無理由,尚需經調查辯論,始能知悉勝敗結果,難謂其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法 官 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