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2年度勞抗字第10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以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據其提出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11頁),依照前開規定,應視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