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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家上易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上 訴 人 王恒台被 上訴人 宋粵台(兼宋淦台承受訴訟人)

宋超台(兼宋淦台承受訴訟人)

宋秉榮(兼宋淦台承受訴訟人)

宋莉台(兼宋淦台承受訴訟人)

宋昀錡(兼宋淦台承受訴訟人)

宋帝文(即宋淦台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宋粵台、宋超台、宋秉榮、宋莉台、宋昀錡、宋帝文為被上訴人宋淦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一方死亡,其承受訴訟限於同一造之繼承人;屬對造當事人之繼承人,關於原應承受該死亡當事人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為無訴訟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自非得為承受。

二、查被上訴人宋淦台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2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兩造及訴外人宋帝文,有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函及戶籍謄本可參(本院卷第253至262、265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命被上訴人宋粵台、宋超台、宋秉榮、宋莉台、宋昀錡及訴外人宋帝文為宋淦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