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上字第157號上 訴 人 謝寶彩訴訟代理人 張嘉哲律師被 上訴人 謝文昌
謝淑齡謝寶容謝允承謝瑞嬅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複 代理人 張奕靖律師被 上訴人 謝文清
謝寶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新臺幣伍萬零肆佰零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萬零肆佰零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盧軍傑法 官 陳賢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