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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家上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上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范丞東上列聲請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05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0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附表一本院認定欄之金額合計應為新臺幣(下同)136萬1,291元,卻誤算為合計18萬2,778元,故系爭判決如附表所示內容應更正如「聲請更正之內容」欄所載。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或裁定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8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倘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並無不符之情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聲請人以系爭判決附表一計算有誤,聲請更正系爭判決如附表所示內容,然系爭判決附表一本院認定欄合計為18萬2,778元【計算式為:78,575+3,136+3,072+0+110,806+0+0+0+96,692+0+4,200+13,947+0+0+24,559+1,020+25,063+4,445+0+8,392+0+0+0+(-1,178,513+1,007,384)+(-3000)+0+(-2000)+(-3000)+(-12,000)=182,778元】,並無聲請人所指計算錯誤情事,是聲請人聲請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翁儀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系爭判決頁、行數 系爭判決記載 聲請更正之內容 第1頁第3行 …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一百六十四萬二千七百五十元… …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一百一十三萬九千零五十八元… 第10頁第30行 18萬2,778元 136萬1,291元 第12頁第8行 18萬2,778元 136萬1,291元 第12頁第10至11行 …半數為134萬2,750元【計算式:(286萬8,278元-18萬2,778元)×1/2=134萬2,750元】 …半數為83萬9,058元【計算式:(286萬8,278元-119萬0,162元)×1/2=83萬9,058元】 第13頁第5至6行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34萬2,750元,合計164萬2,750元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83萬9,058元,合計113萬9,058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