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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家上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上字第228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郭懷謙

郭皇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煥櫂等間返還遺產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移付調解而成立者,上訴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420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已繳納裁判費」係指依法預納裁判費而言。

二、經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劉英仕將附表一編號8之B欄所示之不動產贈與登記塗銷,回復為被上訴人郭麗淑所有;並請求被上訴人郭麗淑、郭煥櫂、郭俊徹、郭俊延、郭麗玉、郭庭維、郭祉均將附表一編號1至7、9之B欄所示之不動產贈與登記塗銷,回復為被繼承人郭林娥之遺產,乃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而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不動產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萬7135元(如附表一之C欄所示:24萬7640元+505萬195元+9300元);另於本院追加聲明(本院卷二第103至105頁),請求被上訴人郭麗玉等人就附表二編號4所示未登記不動產辦理稅籍變更登記、請求被上訴人劉英仕、郭麗淑自附表二編號5、6所示房屋遷出,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分別核定為1萬8600元、3000元、3000元,加計請求被上訴人郭煥櫂給付244萬4664元予被繼承人郭林娥之全體繼承人,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777萬6399元(530萬7135元+1萬8600元+3000元+3000元+244萬4664元)。又上訴人請求分割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郭林娥之遺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遺產之價額,按上訴人應繼分1/5,核定為155萬6345元。上訴人請求回復遺產並分割遺產,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應以價額較高者定之,應核定為777萬63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033元(按上訴人係於民國113年7月2日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是114年1月1日生效之本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自無適用餘地)。兩造調解成立,扣除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裁判費2/3,尚應繳納裁判費3萬9011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萬7389元(本院卷一第21頁),尚有不足,其聲請退還裁判費,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抗告。

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盈璇附表一:請求塗銷之不動產登記編號 A;所有權人 B:不動產登記 C:價額(原審卷一第73頁) 1 郭煥櫂 新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面積6.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109年2月14日登記原因:贈與 24萬7640元 2 郭俊徹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66.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109年4月7日登記原因:贈與 505萬195元 3 郭俊延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66.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109年4月7日登記原因:贈與 4 郭麗玉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66.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109年4月7日登記原因:贈與 5 郭麗淑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66.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109年4月7日登記原因:贈與 6 郭庭維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66.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109年4月7日登記原因:贈與 7 郭祉均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66.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109年4月7日登記原因:贈與 8 劉英仕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66.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109年7月2日登記原因:贈與 受贈自編號5郭麗淑,不重複列計價額 9 郭煥櫂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巷00號)、總面積:84.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109年2月14日登記原因:贈與 9300元附表二:被繼承人郭林娥之遺產(本院卷二第145頁)編號 不動產 價額(原審卷一第73頁) 1 新北市○○區○○段0地號 24萬7640元 2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505萬195元 3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巷00號) 9300元 4 新北市○○區○○路0巷00號3樓(未辦保存登記)。 1萬8600元 5 新北市○○段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 3000元 6 新北市○○段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 3000元 7 郵局存款 325元 8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股票50股 5000元 9 現金244萬4664元 244萬4664元 合計 778萬1724元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