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0號抗 告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間請求協力處理殯葬事宜之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