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賢義訴訟代理人 駱水順
吳文銓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複 代理人 殷樂律師上 訴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法定代理人 黃麗君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
林俊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陳威帆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