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更一字第29號抗 告 人 黃啓得
黃啓賢黃啓瑞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建鴻等間請求確認會員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6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零捌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
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請求確認神明會會份權存否之訴,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神明會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會份權所載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人起訴主張福德祠神明會(下稱福德祠)會員名冊登記相對人張建鴻、王黃淑珍及已歿之黃村雄(合稱張建鴻等3人)為會員,然該3人實非會員,福德祠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張建鴻等3人擅將如附表編號9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其等共有,黃村雄死亡後,其子即相對人黃錦祥申請辦理會員權變動登記,並將如附表編號9所示土地應有部分1/3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其所有,爰請求確認張建鴻等3人對福德祠之會員權不存在,黃錦祥申請會員權變動登記不存在。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土地之標售價金或底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8,167萬1,880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其抗告意旨略以:福德祠財產及價值尚有未明,應待抗告人提出相關資料後再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等語。(至本院前審裁定駁回抗告人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之抗告,未據抗告人提起再抗告而已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
三、經查:㈠抗告人起訴請求確認張建鴻等3人對福德祠之會員權不存在,
黃錦祥申請會員權變動登記不存在,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福德祠現會員名冊上載會員為張建鴻等3人(見本院前審卷第131頁),則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福德祠總財產價額按本件訟爭會份權所占比例即全部會份權計算。又依抗告人主張,附表編號1至9所示土地均為福德祠之財產,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按附表編號1至9所示9筆土地價額核定之。
㈡附表編號1至8所示土地由改制前桃園縣政府依地籍清理條例
第11條規定代為標售,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業經標脫,其標售價金及扣除應納稅賦存入保管專戶價金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4至8所示土地則未標脫,已於民國103年4月25日登記為國有,其標售底價金額如附表所示,此部分尚未由稅務機關核算應扣除之稅賦數額,此有桃園市政府地政局111年12月14日桃地籍字第1110072133號函暨所檢附相關公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前審卷第185頁至第200頁),另附表編號9所示土地起訴時之當期(即111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433元,亦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前審卷第31頁)。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時,福德祠之財產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經標售後存入保管專戶之價金、附表編號4至8所示土地之標售底價,及附表編號9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合計1億5,008萬9,794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
㈢抗告意旨謂應待抗告人提出相關資料後再行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乙節,固無可採,惟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以未扣除應納稅賦之標售價金計算其價額,且漏未將附表編號9所示土地價額計入,容有違誤,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原裁定上開部分既有可議,仍應認抗告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予以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其命繳納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應由原法院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確定後另為處理。又抗告人以已死亡之黃村雄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此部分起訴是否合法,應由原法院併為適切之處理,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法 官 王唯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正人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標售價金/底價 (新臺幣) 存入保管專戶價金(新臺幣) 價額 (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285 6,888,800元 5,698,062元 5,698,062元 2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16,430 93,990,000元 73,704,539元 73,704,539元 3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8,496 66,668,800元 55,498,993元 55,498,993元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620 6,249,600元 未標脫 6,249,600元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92 927,360元 未標脫 927,360元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08 330,480元 未標脫 330,480元 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537 5,225,800元 未標脫 5,225,800元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38 1,391,040元 未標脫 1,391,040元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0 公告現值1,063,920元(計算式:4,433元/平方公尺×240平方公尺) 1,063,920元 合計 150,089,7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