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更一字第39號抗 告 人 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上列抗告人因與黃兆麟等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主張:伊之董事長原為謝紹祖,詎伊之法人股東渴望系統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渴望公司) 之股東張豐堂,於謝紹祖任期屆滿前,違法僭行渴望公司之董事職權,違法代表渴望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召集伊之臨時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改選相對人黃兆麟、陳慶裕、張少謙擔任董事;相對人呂麗紅擔任監察人。系爭股東會顯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該會議所為之決議自非合法,故謝紹祖仍為伊之董事長,爰訴請確認伊與相對人間之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及命相對人塗銷改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等變更之登記(下稱本件訴訟)。原法院認抗告人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經限期命補正而未補正,爰以其訴為不合法而裁定予以駁回等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按法人因改選董事事宜,對新任董事之資格有所爭執而提起確認法人與新任董事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既非法所不許,而新任董事已被列名為被告,自無代表法人之權限;如新任董事全體均被列名為被告時,在解釋上應認法人仍得以原任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始足以保障該法人得循訴訟途徑以解決紛爭之權利(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00號裁定即本件發回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抗告人主張改選相對人為新任董事、監察人之系爭股東會之召集程序及決議不合法,相對人不具董事、監察人身分,因而提起本件訴訟,依上說明,自仍得以原任董事長謝紹祖為其法定代理人。原裁定以謝紹祖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經命補正而未補正,其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起訴,即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