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445號抗 告 人 曹賴眛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4年度拍字第529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拍賣抗告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附表一不動產,其中編號1至4土地面積合計1,663平方公尺),經執行法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2959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嗣附表一不動產於系爭執行事件程序中之民國109年11月14日,因地籍圖重測變更為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其中編號1至4土地面積合計1,715.55平方公尺,下稱系爭不動產),執行法院遂重行測量、核定底價定期拍賣。嗣系爭不動產於112年7月18日第1次拍賣期日拍定,經拍定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於同月25日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抗告人於同年8月2日以附表一不動產於83年間設定抵押權之土地面積僅1,663平方公尺,與執行法院106年查封時之面積相同,執行法院無權將重測後之系爭不動產中1,715.55平方公尺土地移轉登記予拍定人為由,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以同月4日107年度司執字第29593號裁定(實為處分)予以駁回。抗告人對之提出異議,原法院以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按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9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系爭不動產業經執行法院於112年7月18日拍定,於同年月25日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有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可稽。系爭不動產拍賣程序既已終結,依上說明,自應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伊倫法 官 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簡曉君附表一:重測前房地107年司執字029593號 財產所有人:曹賴眛即曹梓恭之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 六股林口 47 1178.00 全部 備考 2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 六股林口 47-1 176.00 全部 備考 3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 六股林口 47-2 30.00 全部 備考 4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 六股林口 47-3 279.00 全部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 牛埔子路8號 1層磚造 一層: 111.50 合計: 111.5 全部 備考 2 41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 牛埔子路8號增建 1層(空白) 第一層增建: 18.06 第一層夾層增建: 60.58 第二層增建: 65.04 合計: 143.68 全部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附表二:重測後房地107年司執字029593號 財產所有人:曹賴眛即曹梓恭之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金山區 三和 1079 1208.13 全部 備考 重測前為頂角段六股林口小段47地號 2 新北市 金山區 三和 1078 181.23 全部 備考 重測前為頂角段六股林口小段47-1地號 3 新北市 金山區 三和 1077 38.89 全部 備考 重測前為頂角段六股林口小段47-2地號 4 新北市 金山區 三和 1080 287.3 全部 備考 重測前為頂角段六股林口小段47-3地號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 牛埔子路8號 1層磚造 一層: 111.50 合計: 111.5 全部 備考 重測前為頂角段六股林口小段18建號 2 4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 -------------- 牛埔子路8號增建 1層(空白) 第一層增建: 16.43 第一層夾層增建: 60.58 第二層增建: 65.04 合計: 142.05 全部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重測前為頂角段六股林口小段41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