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507號抗 告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國棟間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15號民事裁定駁回。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