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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抗字第 1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530號抗 告 人 廖孝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受讓原法院91年度執字第6442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並執該執行名義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對伊為強制執行(案列原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0616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然系爭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之借款條件已因第三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死亡而消滅;縱未消滅,伊亦已清償完畢。詎執行法院竟拍賣伊財產,致損害伊權益,經伊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6月28日駁回伊異議(下稱原處分),伊不服提出異議,復經原裁定駁回,實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即不許執行法院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自應駁回聲明異議。又不動產之拍賣程序,以拍定人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繳足價金,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謂為終結。另執行法院依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應買3個月而無人應買,債權人不得或不願承受,或經債權人聲請再減價拍賣而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以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抗告人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查封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分稱甲、乙標不動產),其中甲標不動產於112年5月23日第3次拍賣程序中拍定,並於同年6月1日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乙標不動產經3次拍賣無人應買,於112年5月23日依第3次拍賣條件公告3個月,因相對人於同年6月7日聲請減價拍賣,執行法院乃於同年7月11日進行特別拍賣程序,仍無人應買,且相對人未為承受,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等情,有拍賣不動產筆錄、權利移轉證書、聲請狀、拍賣不動產筆錄可參(見系爭執行事件影卷第214至215頁、第253頁、第285頁、第299頁),可見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自應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從而,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原裁定並予維持,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林大為法 官 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郁琳附表:

甲標:

財產所有人:廖孝悌 編號 土 地 坐 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 ○○區 ○○里○○ ○○ 000 0000 00/10000 備考 2 新北市 ○○區 ○○里○○ ○○ 000-0 00 00/10000 備考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45 新北市○○區○○里○○段○○○段000地號 --------------新北市○○區○○0○00號12樓之2 15層鋼筋混凝土造 十二層:22.8 合計:22.8 陽台3.59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1728建號(權利範圍56/10000)、1729建號(權利範圍15/10000)乙標:

財產所有人:廖孝悌 編號 土 地 坐 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 ○○區 ○○ 0000 000.19 1/8 備考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38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號4樓 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四層:97.58 合計:97.58 陽台13.33 1/2 2 273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號4樓頂樓增建 4層 第四層頂層增建:88.88 合計:88.88 1/2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