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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抗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019號抗 告 人 鄒瑞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0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 筑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