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217號抗 告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國棟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