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339號抗 告 人 李坤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