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379號抗 告 人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中平間行使股東權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0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持原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17號、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477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07571號行使股東權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命抗告人提出民國102年度至106年度財務報表(含附註,下稱系爭財務報表)予相對人查閱及攝影、影印。執行法院於112年5月16日核發執行命令,命抗告人於收受執行命令之日起15日內,提出系爭財務報表原本(須經會計師查核),或經公證人公證與系爭財務報表原本相符之資料,以供相對人至該法院閱卷室查閱(下稱系爭行為);抗告人逾期未履行,執行法院於同年8月9日對抗告人處怠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下稱原處分),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原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針對伊應否提出系爭財務報表原本一事,伊前已向本院提起抗告,嗣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尚未確定,執行法院未查,逕對伊處怠金3萬元,欠缺正當性。財務報表並無原本、正本、影本區別,相對人不得請求伊提出系爭財務報表之原本;又執行法院命伊提出「須經會計師查核」之系爭財務報表,逾越系爭執行名義範圍。伊已提出系爭財務報表,系爭執行名義已執行完畢,應駁回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聲明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云云。
三、按「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52條第2項前段、第35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0條第1項、107年8月1日修正前第2項(即90年11月12日修正之規定),分別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經濟部90年12月12日經商字第09002262150號令訂定實收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嗣經濟部108年1月28日經商字第10802400080號令廢止,自同年0月0日生效)。另「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執行法院命抗告人提出系爭財務報表供相對人查閱,抗告人於111年5月4日提出系爭財務報表影本,經相對人質疑系爭財務報表影本之形式真正,則抗告人應提出系爭財務報表原本供相對人查閱,以履行系爭執行名義。又抗告人實收資本額為10億100萬元(見執行法院卷一第12頁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已達前述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定之數額,依前揭說明,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執行法院命抗告人提出「須經會計師查核」之系爭財務報表,並未逾越系爭執行名義範圍,抗告人以其已提出系爭財務報表影本,辯稱執行已告終結云云,於法不合,所辯為不足採。雖抗告人又辯稱伊應否提出系爭財務報表原本一事,伊前已向最高法院提出再抗告尚未確定,執行法院逕對伊處伊怠金3萬元,欠缺正當性云云。惟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已如前述;抗告人既未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法院自無從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從而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命令定期命抗告人為系爭行為,因抗告人逾期未履行,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抗告人處怠金3萬元,並無違誤。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