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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抗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597號抗 告 人 楊連罔腰(即楊洞之承受訴訟人)

楊晋德(即楊洞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許椿詳

王陳淑朱(陳宥杉承受訴訟人)

陳炳林(陳宥杉承受訴訟人)

陳惠君(陳宥杉承受訴訟人)

陳慶霞(陳宥杉承受訴訟人)

陳耀煌(陳宥杉承受訴訟人)

陳素艷(陳宥杉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抗告人楊洞之承受訴訟人「楊連罔腰」、「楊晋德」、「林秀娥」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連罔腰」、「楊晋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