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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抗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511號抗 告 人 佛慈禪寺法定代理人 張月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蕭日東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聲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在原法院主張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蕭錦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存有借名登記契約或死因贈與契約,因蕭錦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死亡,相對人拒不配合辦理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手續,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第1148條、第406條等規定,訴請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並於原法院審理中聲請裁定許可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下稱訴訟繫屬登記)。原法院裁定駁回其關於訴訟繫屬登記之聲請,抗告人對之聲明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揆諸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於106年6月14日修正之理由:「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故得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限於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倘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債之關係者,自不得為上開聲請。

三、查本件抗告人之本案訴訟係先位主張其與蕭錦間就系爭不動產存有借名登記契約,借名登記契約因蕭錦死亡而消滅,備位則主張其與蕭錦就系爭不動產存有死因贈與契約,死因贈與契約因蕭錦死亡而停止條件成就,故其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第1148條、第406條等規定,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其一節,有本案訴訟之民事起訴狀可證(見原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3號卷第9-15頁)。惟查:

㈠抗告人所主張其與蕭錦間所成立之借名登記契約,核屬債權

契約之性質,抗告人自無從據該借名登記契約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又系爭不動產縱係借名登記予蕭錦名下,於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抗告人名義以前,抗告人尚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自無從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抗告人雖主張借名登記契約已因蕭錦死亡而消滅,惟查此債權契約之效力縱已消滅,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效力仍然存在,僅受物權移轉之一方,係負有將物權移轉於他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此與物權契約本身具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而可為塗銷登記之請求者,尚屬有間(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判決意旨參照),抗告人復自承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乃係基於債權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之請求,即非因物權行為本身無效而請求塗銷移轉登記。綜此,本件抗告人雖主張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惟與其主張借名登記契約消滅之事實尚有未合,抗告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以釋明其所主張借名登記契約消滅後之返還請求權為物權關係,難認抗告人本案請求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自與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要件不符。

㈡次查,抗告人備位部分基於死因贈與契約條件成就,依民法

第179條、第1148條、第406條規定為本案訴訟之請求,然此部分之請求權均為債權關係,並非物權關係,且該債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亦無須依法登記,亦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符。

㈢綜上,本件不能准予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原裁定駁

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附表:

1.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座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地號 1-1 新北市 ○○區 ○○段 1627 674 3549/100000 1-2 新北市 ○○區 ○○段 1608-1 2133 51/1000 1-3 基隆市 ○○區 ○○段 91 1916.86 195/10000 1-4 桃園市 ○○區 ○○○段 ○○小段 33-2187 288 1/4 1-5 桃園市 ○○區 ○○○段 ○○小段 33-2107 96 全部 2.建物部分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建號 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2-1 新北市 ○○區 ○○段 6468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全部 2-2 新北市 ○○區 ○○段 6624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9樓 全部 2-3 基隆市 ○○區 ○○段 373 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7樓 全部 2-4 桃園市 ○○區 ○○○段 ○○小段 8755 桃園市○○區○○路00號 全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