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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抗字第 6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615號抗 告 人 呂純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達龍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在原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477號損害賠償事件,請求相對人應完成所承攬之坐落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水電工程,並提出水電設計圖及照片,在照片內以紅筆圈註相對人未完成之工作,相對人當庭未異議,表示願施作,兩造即簽立原法院109年度桃簡移調字第18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俟伊持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竟稱系爭調解筆錄附件1水電設計圖(下稱附件1設計圖)所載「配線屬二工(業主處理)」及「牆壁案開關屬二工(業主處理)」等處(下稱系爭二工部分),非其施作範圍而不願履行,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下稱執行事務官)於民國112年3月2日到場執行時,就伊所稱相對人應施作「配線屬二工(業主處理)」乙事,竟表示該部分無法執行,伊為此聲明異議,執行事務官以伊就不屬相對人處理之系爭二工部分,聲請強制執行,已逾越執行名義為由,於112年3月13日以111年度司執字第65370號裁定駁回伊異議(下稱原處分),伊不服提出異議,再經原法院以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伊異議,伊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執行法院經形式審查結果,認執行名義為合法有效,即應依該執行名義所載內容及聲請執行之範圍為強制執行。次按強制執行不依執行名義為之者,或強制執行是否超越執行名義所表示之範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前段,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6257號、40年台上字第75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一)抗告人持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命相對人依系爭調解筆錄內容提出給付,經執行法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65370號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有上開強制執行卷宗可稽。觀諸系爭調解筆錄之第2項,記載相對人應就系爭房屋內未完成之電線、電路、插座、開關裝設完成(依附件1設計圖為準),及應就插座部分給予防鏽處理、廚房外牆排油煙管加設不鏽鋼防蟲罩、將抗告人寄放相對人處之地插盒全數返還、於系爭調解筆錄附件2照片所示落地窗外之三角空間施作3個排水孔洞等語(見原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5370號卷〈下稱執字卷〉第6頁);又觀附件1設計圖中之4-4圖面右側「插座及暗開關配管配線示意圖」,已載明「配線屬二工(業主處理)」、「牆壁暗開關屬(二工業主處理)」之內容(見同上執字卷第14頁),從而相對人依系爭調解筆錄應履行之給付,自不包括其等上述約定由業主處理之事項在內。

(二)又執行法院應為如何之執行,僅能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茲因兩造於成立調解時,既約定相對人應繼續完成之工作,不包括系爭二工部分在內,業如前述,則執行法院就執行名義即系爭調解筆錄為形式審查後,認定抗告人聲請命相對人施作系爭二工部分,已逾越執行名義,於法並無不合,除不受兩造原以工程合約書承包明細約定「水電工程含配管電線開關插座,不含照明、通信、給水、防盜等設備(營造商只承包配管)」之內容拘束外(見同上執字卷第72頁),亦不受抗告人所提出桃園市○○○○○○○○○○○○○○○○○○○○於000○0○00○○○○○○○○○於○○○路000號房屋內未完成的電線、電路、插座、開關裝設完成,插座盒生鏽部分會給予防鏽處理」(見本院卷第31頁)之拘束。抗告人泛稱依其與相對人間之承包明細及消費爭議調解委員之調解單記載,相對人應施作系爭二工部分云云,自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原法院執行事務官認為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應施作系爭二工部分,已逾越執行名義範圍,以原處分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並無不當。原裁定維持原處分之認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陳 瑜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