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627號抗 告 人 郭文良
郭林花子郭錦揚郭木林郭騰清(原名郭明哲)
郭上毅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聖王公等間塗銷及變更共有物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08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等6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僅各為13分之1(全體共有人計13人),共計13分之6;原法院以訴訟標的物之全部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顯有不當,爰聲明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抗告人主張伊等6人均為相對人祭祀公業聖王公之會員,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應與相對人郭坤地、郭宜勝、郭炳俊、郭森富、郭玟男、郭根在(下稱郭坤地等6人)、郭錦昌(與郭坤地等6人合稱郭坤地等7人。以下省略相對人稱謂)等人公同共有,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聲明:㈠郭錦昌應將系爭不動產,民國111年7月20日登記原因為判決移轉,所為之全部登記均予塗銷。㈡郭根在應將除新北市○○區○○○段○○○小段00000號建物及該建物所坐落同小段000地號土地所為之登記外,就系爭不動產,110年2月9日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所為之全部登記予以塗銷。
㈢郭宜勝應將系爭不動產,108年9月16日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所為之全部登記予以塗銷。㈣郭坤地等6人應將系爭不動產,101年9月11日登記原因為共有型態變更,所為之全部登記予以塗銷。㈤祭祀公業聖王公就系爭不動產,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01年9月11日收件字號101年板祭字第000050號登記原因為共有型態變更所為之全部登記,分別共有人應變更為抗告人等6人及郭坤地等7人,權利範圍每人各為13分之1。經查抗告人雖以一訴主張5項不同之訴訟標的,然均係請求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抗告人等6人與郭坤地等7人分別共有,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按抗告人等6人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共13分之6核定之。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06萬2,10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987萬4,816元(43,062,101×6/13=19,874,816,元以下4捨5入),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306萬2,101元,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爰廢棄原裁定此部分核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87萬4,816元。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依據,應由原法院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附表:新北市○○區○○○段○○○小段之土地及建物編號 不動產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權利範圍 備註 1 000地號土地 185,000元 68 全部 12,580,000元 2 00000地號土地 185,000元 123 1/5 4,551,000元 3 00000地號土地 185,000元 53 全部 9,805,000元 4 000000地號土地 185,000元 2 13/30 160,333元 5 000地號土地 185,000元 4,068 1308/ 100000 9,843,746元 6 0000建號(門牌號碼:○○街00巷0號0樓) 86.7(層次面積76.92+陽台面積9.78=86.7) 全部 4,719,397元 (註1) 坐落00000地號土地 7 00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街00巷00號) 105.18(層次面積98.63+陽台面積5.34+雨遮面積1.21=105.18) 全部 1,402,625元 (註2) 坐落000地號土地 合計: 43,062,101元註1:
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依抗告人起訴時與鄰近其聲明之不動產條件相近之房地交易價格約106,925元/平方公尺計算,扣除坐落基地價值。
計算式:(106,925×86.7)-4,551,000=4,719,397註2:
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依抗告人起訴時與鄰近其聲明之不動產條件相近之房地交易價格約106,925元/平方公尺計算,扣除坐落基地價值。
計算式:(106,925×105.18)-9,843,746=1,402,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