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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抗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741號抗 告 人 李宗翰相 對 人 張凱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凱翔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項之行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自明。該條所稱卷內文書,包括法院辦理該事件所製作之文書、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之文書,及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之證據方法,依法調取之相關文書,且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包括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均屬之。而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法院為此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19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078號裁定可參)。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並主張:相對人向數機關為不實陳情、告發、檢舉等行為,侵害伊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等語(見原法院111年度重簡字第1267號卷〔下稱重簡字卷〕第11至13頁),並聲請調查相對人之陳情、檢舉、告發信函內容(見重簡卷第121頁)。相對人則聲請將本案訴訟移送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管轄(見重簡字卷第47頁),原法院為查明有無管轄權而調查證據如附表所示,則依上說明,如附表所示文書即均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卷內文書。抗告人於民國112年3月9日向原法院聲請閱覽如附表所示文書(見原法院卷第237頁),相對人則於112年3月13日聲請禁止抗告人閱覽如附表所示文書(見原法院第291至295頁)。原裁定禁止抗告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如附表所示限閱卷之文書資料、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調取相關文書,為侵權行為基礎事實及本案爭執之依據,伊需知悉該等文書內容,始得主張權利。原法院禁止伊閱覽該等文書,嚴重影響伊之辯論權行使,爰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書包含相對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提出之檢舉書、向監察院提出之陳情書,其內容均為檢舉抗告人無律師資格而擔任所屬學校之行政訴訟代理人,核屬抗告人於本案訴訟中主張之相對人侵權行為態樣,且原法院業於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時命抗告人具體表明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見原法院卷第234至235頁),則抗告人即有必要閱覽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書,以行使其辯論權。次查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文書包含相對人之答辯狀㈧、聲請狀㈤,則抗告人為行使其辯論權,亦有必要閱覽該等文書。再查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文書為相對人告發抗告人違反律師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並以再議不合法為由駁回相對人之再議聲請確定;如附表編號四所示文書亦為相對人告發抗告人違反律師法案件,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行政簽結確定,則該等文書即均非尚在偵查中之卷證資料,抗告人自得以閱覽。且如附表所示限閱卷之部分內容雖有涉及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原法院應得以遮蔽或其他去識別化方式處理後,提供抗告人閱覽,俾使其行使辯論權。此外相對人並無舉證證明若抗告人閱覽如附表所示文書,有何致相對人受有重大損害之虞,則其請求禁止抗告人閱覽、抄錄、攝影如附表所示文書,即不應准許。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請求,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發回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月女附表:原裁定禁止抗告人閱覽、抄錄或攝影限閱卷之文書資料編號 限 閱 卷 內 容 一 原法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函請新北市政府提供「相對人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7月8日止向新北市府政風處、教育局陳情、檢舉或告發抗告人之信函影本」(見原法院限閱卷)。 二 相對人於111年12月2日聲請原法院禁止抗告人閱覽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答辯狀㈧、聲請狀㈤(見原法院限閱卷㈠)。 三 原法院於112年2月1日函調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律他字第5號(見原法院限閱卷㈡)、110年度律他字第6號(見原法院限閱卷㈢)、111年度他字第470號卷(見原法院限閱卷㈣)。 四 原法院於112年2月1日函調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9695號卷(見原法院限閱卷㈤)。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