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764號抗 告 人 李坤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1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黃珮茹法 官 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