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817號抗 告 人 許祥泰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何美仁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同法第137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因遲誤上訴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第16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雖不以天災以外之不可抗力為限,但總以事出意外,以通常人之注意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方足當之。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何美仁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4330號為判決,並於同年12月6日送達抗告人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下稱仁愛路住處),由抗告人之同居人即長姊許珈菱收受,有原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30號判決、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可證(見原法院卷第297-304、309頁,本院卷第135、142頁),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已發生合法送達效力。抗告人於112年5月27日始提起上訴(見原法院卷第143頁),顯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抗告人聲請回復原狀之理由為送達不合法,原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訴及回復原狀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論旨雖以:伊未居住於仁愛路住處,其設籍於該處係讓子女將來就能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國民小學,伊未收到上開判決正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回復原狀,及於112年5月27日提起上訴,並未逾上訴期間云云。惟查,原法院所寄關於111年11月7日言詞辯論通知書係於111年9月19日送達抗告人之仁愛路住處,由抗告人之同居人即表姊畢仁山收受,並於印章旁手寫「表姊代」字樣(見原法院卷第233頁),原法院所為判決,於111年12月6日送達抗告人仁愛路住處,由抗告人之同居人許珈菱收受,並於印章旁手寫「姊」字樣(見原法院卷第309頁),抗告人之表姊、長姊既以抗告人之同居人身分代為收受原法院之公文書,可見抗告人確實設立住所於仁愛路住處。又抗告人與其配偶許文婉於110年12月31日與其母張艾儷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於立契約書人欄位手寫仁愛路住處為戶籍址,且未有聯絡地址之記載(見本院卷第38頁),抗告人於111年3月3日與玉山銀行簽訂之借款契約書亦填寫仁愛路住處為戶籍址,亦無填寫其他住居所(見本院卷第108頁),且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1年3月21日登記為抗告人與許文婉所有,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上抗告人之住址亦記載為仁愛路住處(見原法院卷第179-225頁),足證抗告人有設立住所於仁愛路住處之意思,則抗告人既設立住所於仁愛路住處,又未舉證有廢止住所之意思,則原法院送達公文書至仁愛路住處,自屬合法送達。此外,抗告人除送達不合法之理由外,未釋明尚有何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事由,致有遲誤上訴不變期間之情形存在,自難認其聲請回復原狀,為有理由。抗告論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附表:
不動產 原所有權人 現所有權人 登記原因 原因發生日期 (民國) 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民國) 1 新北市○○區○○段○○路○段000○000號土地,權利範圍232/100000。 張艾儷 許祥泰(232/200000) 許文婉(232/200000) 買賣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1日 2 新北市○○區○○段○○路○段000○000號土地,權利範圍232/100000。 張艾儷 許祥泰(232/200000) 許文婉(232/200000) 買賣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1日 3 新北市○○區○○段○○路○段000○000號土地,權利範圍232/100000。 張艾儷 許祥泰(232/200000) 許文婉(232/200000) 買賣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1日 4 新北市○○區○○段○○路○段000○000號土地,權利範圍232/100000。 張艾儷 許祥泰(232/200000) 許文婉(232/200000) 買賣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1日 5 新北市○○區○○段○○路○段000○000號土地,權利範圍232/100000。 張艾儷 許祥泰(232/200000) 許文婉(232/200000) 買賣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1日 6 新北市○○區○○段000號土地,權利範圍232/100000。 張艾儷 許祥泰(232/200000) 許文婉(232/200000) 買賣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1日 7 新北市○○區○○段000號土地,權利範圍232/100000。 張艾儷 許祥泰(232/200000) 許文婉(232/200000) 買賣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1日 8 新北市○○區○○段000號土地,權利範圍232/100000。 張艾儷 許祥泰(232/200000) 許文婉(232/200000) 買賣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1日 9 新北市○○區○○段000號土地,權利範圍232/100000。 張艾儷 許祥泰(232/200000) 許文婉(232/200000) 買賣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1日 10 新北市○○區○○段000號土地,權利範圍232/100000。 張艾儷 許祥泰(232/200000) 許文婉(232/200000) 買賣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1日 11 新北市○○區○○段000號土地,權利範圍232/100000。 張艾儷 許祥泰(232/200000) 許文婉(232/200000) 買賣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1日 1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張艾儷 許祥泰(1/2)許文婉(1/2) 買賣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