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828號抗 告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 Kung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抗 告 人 謝諒獲按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於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國外住址,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依上開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