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05號再審聲請人 張文俐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5號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依法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法 官 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