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27至28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俊新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本院111年度聲字第550至555號確定裁定(合計6案,如附表所示),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計算式:每案1,000元×6=6,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士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