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76號聲 請 人 李春黛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0樓
送達代收人 郭俊良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湯千慧法 官 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