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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再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85號聲 請 人 張文俐(原名:張文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法 官 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