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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再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82號聲 請 人 張至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上國易字第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合稱本案判決)。嗣伊對於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判決駁回確定(下稱第2號判決),伊就第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再國易字第4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確定(下稱第4號裁定)。伊迭次就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12、130號、112年度聲再字第10、41號裁定駁回確定(下合稱前再審裁定);伊再就112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再字第5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惟原確定裁定及歷審裁判消極不適用期貨交易法第67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規定,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原確定裁定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80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故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爰聲明求為廢棄原確定裁定及本案判決、第2號判決、第4號裁定、前再審裁定,命相對人給付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等語。

二、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於聲請再審準用之。究其立法意旨乃再審之目的原在匡正確定終局裁判之不當,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然為避免當事人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裁判、駁回再審之確定裁判,一再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致浪費司法資源,自應予限制。本件聲請人以消極不適用期貨交易法第67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部分,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據以聲請再審。惟前開事由於原確定裁定、第2號判決中,均已載明不可採之理由,而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及再審之訴,並告確定在案,此有上二裁判書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至10、17至20頁)。則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再審所指摘上開內容,既與原確定裁定、第2號判決中所指摘內容相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執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故本件此部分聲請再審,即非合法。

三、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8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固主張:原確定裁定既認定伊所提出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期貨公會)107年2月14日工商時報所刊登標題為「26股災期貨公會:期貨商、交易人應攜手瞭解風險」之報導(下稱系爭報導)」屬公開資訊,非伊不知或不能使用之證據,顯然期貨公會指出「風險指標」矛盾內容之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故原確定裁定另有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80條第1項前段規定,具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云云。然查,聲請人於原確定裁定係以發現未經原確定判決斟酌之證物即系爭報導為由,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原確定裁定認定:系爭報導屬公諸於眾之公開資訊,非聲請人不知或不能使用之證據,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原確定裁判後始「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之再審要件不合等語(見本院卷第10頁),是原確定裁定理由並未涉及相對人應否禁止、撤銷期貨公會所創設風險指標之實體上爭執或如何負舉證責任之問題,聲請人此節主張,雖指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錯誤,核屬係前訴訟程序確定本案判決認定事實及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問題,自不能認原確定裁定有違反舉證法則、不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則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原確定裁定具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自屬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確定裁定並無聲請人所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存在,其執此聲請再審,為一部不合法及一部無理由,應予駁回。此外,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既屬無據,前訴訟程序自無從再開或續行,本院亦無須就歷次確定裁判,包括第4號裁定、前再審裁定、第2號判決、本案判決等依序回溯審究其是否合法及有無再審事由,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法 官 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