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吳淑卿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2年度再抗字第1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43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惟其聲請再審未具體表明再審事由,為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再抗字第10號裁定駁回,而顯無勝訴之望,參照前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