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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士琪代 理 人 林政憲律師

林佳萱律師伍思樺律師相 對 人 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士鈞相 對 人 洪陳淑瑩(兼洪士傑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一○五年度抗字第一五八四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又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實體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37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58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其於提供新臺幣(下同)260萬元為伊供擔保後,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72號訴訟裁判(下稱本案訴訟)確定或終結前,不得執行民國105年6月28日股東常會關於案由二減資彌補虧損案及增資案之決議(下稱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惟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迭經原審105年度訴字第3872號、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079號分別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判決廢棄發回,經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判決如附表三所示,復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20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應認相對人已受本案訴訟敗訴判決確定,已無不得執行上開105年6月28日決議之情事,爰聲請撤銷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系爭裁定、本案訴訟歷審判決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73頁),堪認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附表一編號 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洪陳淑瑩於原審訴之聲明 原審105年度訴字第3872號判決 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洪陳淑瑩是否上訴 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上訴 一 先位聲明: 確認被告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28日召開之105年度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常會)所為之所有決議不成立。 駁回。 上訴。 二 備位聲明一: 確認系爭股東常會所為之所有決議無效。 駁回。 三 備位聲明二: 系爭股東常會所有決議應予撤銷。 系爭股東常會所有決議應予撤銷。 上訴。附表二編號 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洪陳淑瑩於本院前審上訴之聲明 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079號判決 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洪陳淑瑩是否上訴 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上訴 一 先位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確認瑞芳農業股份有限系爭股東常會所有決議不成立。 駁回。 未提起上訴,已告確定。 二 備位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確認系爭股東常會所有決議無效。 確認系爭股東常會所有決議無效。 (原審判決關於系爭股東常會所有決議應予撤銷部分廢棄) 上訴。附表三編號 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洪陳淑瑩於本院更審上訴之聲明 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判決 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洪陳淑瑩是否上訴 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上訴 一 先位聲明: ㈠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確認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系爭股東常會所有決議無效。 駁回。 上訴。 二 備位聲明: ㈠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系爭股東常會所有決議應予撤銷。 駁回。 上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