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1號聲 請 人 徐瑤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再字第6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再字第六二號返還買賣價金等再審之訴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三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再字第62號返還買賣價金等再審之訴之當事人,其為明瞭案情,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怡萱